致噪聲污染,超時施工按日連續處罰!深圳擬出噪聲污染防治新規!
作者:奧斯恩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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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管理
《條例》調整了社會噪聲監管部門。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增設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管理。同時,強化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全過程監管。要求建設主管部門在招投標環節即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要求,綜合利用多種手段實現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管,從全鏈條環節優化建筑施工噪聲管理。
《條例》豐富了噪聲監管手段。允許制定噪聲重點監管單位或區域名單,進行重點監管。通過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等實施遠程監督管理,相關數據可作為行政處罰證據。被責令單位和個人拒絕改正時,有關部門可查封、扣押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和設施。
此外,《條例》將噪聲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噪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并增設企業環保合規要求,鼓勵排放噪聲的單位開展環保合規建設。
增加需監管的社會生活噪聲類別
針對公共場所,增加了公共場所管理者對娛樂、健身活動的管理責任。要求合理劃定活動區域,明確活動時段、音量、音響器材使用等要求,引導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使用無線耳麥、定向聲技術等,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針對室內裝修,要求實行提前告知制度。如需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等地裝修,應當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公示,或提前告知可能受噪聲影響的居民。禁止裝修時間包括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不得從事上述裝修。
另外,《條例》提升了大部分罰款的罰款額度:建筑施工噪聲超標,對施工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履行防治責任,且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滿足連續施工要求,在中午或者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此外,《條例》對擾民嚴重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現象“重拳出擊”,將超時施工納入按日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