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
作者:奧斯恩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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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文明辦、省發改委等17部門編制了《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目標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穩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探索噪聲擾民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途徑,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以上,噪聲信訪投訴明顯下降。
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23—2025年)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持續改善全省聲環境質量,特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統籌規劃、系統施策,分類管控、聚焦重點,齊抓共管、全民共治”的基本原則,大力實施工業企業、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治理,切實解決一批侵害群眾利益的噪聲污染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共同守護“浙里寧靜”。
(二)主要目標
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管理體系,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穩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探索噪聲擾民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途徑,逐步形成寧靜和諧的文明意識和社會氛圍。到2025年,全省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以上,噪聲信訪投訴明顯下降。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制度標準體系建設
1.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地方法規標準建設。加快制定《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研究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2.完善聲環境功能區管理。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的制修訂情況,及時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評估,2023年底前,各設區市完成評估及問題整改,其中杭州市、寧波市按照要求提前完成評估。嚴格落實國家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區、義烏市、紹興市柯橋區啟動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試點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等參與,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3.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指導未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2024年起,發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年度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嚴格噪聲源頭管控
4.強化規劃引領作用。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交通運輸規劃或對相關規劃進行重大調整的,依法進行規劃環評,充分考慮噪聲污染影響,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礎設施、工業集中區等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之間的布局。科學開展交通基礎設施的選線選址,新建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城市高架快速路、輸變電工程等要盡量避繞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滿足防噪聲距離等“鄰避”要求,充分落實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要求,防止或減輕噪聲污染。民用機場選址要符合防噪聲標準要求,并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機場集團、民航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杭州鐵路辦事處按職責負責)
5.優化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科學規劃住宅、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邊噪聲的影響。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應間隔一定防噪聲距離,并充分考慮交通干線遠期擴容改建需求,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規范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中小學校合理布置操場等課外活動場地,加強校內廣播管理,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教育廳等參與)
6.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組織對生產、銷售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及時向社會公布結果;在電梯安裝監督檢驗過程中開展噪聲檢測,對運行噪聲檢測不達標的督促整改。(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嚴格工業企業噪聲污染監管
7.實施排污許可和重點排污單位管理。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加強監管。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持證排污,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向社會公開。依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編制和發布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噪聲重點排污單位依法開展噪聲自動監測,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8.深化工業噪聲污染治理。督促工業企業加強廠區內固定設備、運輸工具、貨物裝卸、生產作業等噪聲源管理,切實采取減振降噪措施,確保達標排放,控制非穩態瞬時噪聲排放,避免引發擾民問題。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省屬國企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發揮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成為噪聲治理的行業標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9.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控。優化工業園區產業布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引導五金加工、沖床沖壓等高噪聲排放企業搬遷入園,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鼓勵開展“寧靜園區”創建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監管
10.落實建筑施工噪聲管控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等要求。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時間,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和振動影響。(省建設廳負責)
11.加強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建筑施工管理。完善夜間施工證明的申報、審核、時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嚴格規范夜間施工證明發放。督促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依法取得夜間施工證明,并進行公示公告。夜間建筑施工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工藝,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和作業機械、物料裝卸等管理,盡量減少對周邊敏感建筑物的噪聲影響。鼓勵建立與周邊居民的溝通機制,探索實施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綜合行政執法辦)等按職責負責)
12.推動噪聲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建設。對建筑施工工地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將落實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評選條件,評選中優先考慮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措施扎實、成效明顯的工地。按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實現自動化、精細化監管。(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五)加大交通噪聲污染監管
13.嚴格車船噪聲污染治理。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識別系統,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嚴禁駕駛擅自拆除、改裝或損壞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機動車船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加強內河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推動內河船舶應用清潔能源,船舶靠港應當按規定使用岸電。(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按職責負責)
14.推動道路交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設施、軌道交通的維護保養,保持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進行噪聲監測。在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城市軌道交通途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居民投訴集中等線路段,采用低噪聲路面材料、建設全封閉或半封閉隔聲屏障、改進或取消不必要的減速帶、提升路面平整度、種植綠化隔離帶等措施。開展交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解決一批噪聲污染嚴重影響群眾利益的歷史遺留問題。(省交通運輸廳、省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15.落實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根據《鐵路機車車輛鳴笛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推行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推進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改造和貨運鐵路外遷,短期內無法外遷的,推動在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杭州鐵路辦事處負責)
16.實施機場噪聲污染防治。落實機場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的管控要求。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按要求制定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等單位,采用低噪聲飛行程序,合理安排飛行時間。到2025年底,蕭山國際機場、寧波櫟社機場、溫州龍灣國際機場、嘉興機場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監測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民航浙江省監督管理局、浙江省機場集團、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六)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治理
17.嚴格商業經營活動噪聲管理。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應合理控制營業時間,嚴格管控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污染,對使用的空調器、冷卻塔、油煙機等設備設施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減振降噪措施,加強維護保養,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18.規范文化娛樂和旅游活動。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內部視情況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推動地方和行業組織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加強廣場舞愛好者自律管理。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倡導旅游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使用,向游客宣講公共場所噪聲污染管理相關規定。(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19.細化公共場所管理要求。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等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管理力度。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通過預約登記活動團隊、推廣使用無線耳機和定向音響設備等方式進行引導規范;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提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20.細化居民住宅區噪聲管控。督促開發經營者落實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于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等相關標準要求。居民住宅室內裝修活動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報告。(省建設廳負責)
21.推動“寧靜小區”建設。鼓勵社區居民自我管理,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制定小區管理規約,約定并共同遵守轄區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細化完善“寧靜小區”創建指標體系,指導開展 “寧靜小區”建設。2023年,杭州市、嘉興市啟動寧靜小區試點建設。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訓,增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建設廳、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綜合行政執法辦)等參與)
(七)發揮科技教育支撐作用
22.加強科研教育和人才培養。在中小學法治教育中增加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內容,培養學生的良好習慣,樹立不干擾他人的意識。推動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課程。大力培養我省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加強前瞻性研究,將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納入重大科研課題攻關。(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23.推廣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認證和推廣應用。支持自動、便攜噪聲自動檢測儀器研發。推動聲學超材料、噪聲與振動主動控制、聲源識別、噪聲溯源等新技術的應用。依托相關高水平科研平臺,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引導、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技術創新體系,支持杭州市富陽區建設聲學產業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經信廳等按職責負責)
24.數字賦能城市噪聲防治。全面推進“浙里寧靜”建設,集成功能區、區域、道路交通、公共場所等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和噪聲源排放數據,建成噪聲數字化監管平臺,加強噪聲污染特征和溯源分析,提高噪聲污染防治精準化、精細化管控水平。應用空間信息化技術,率先在臺州市椒江區、常山縣開展噪聲地圖應用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八)提高噪聲監測和監管執法能力
25.實現聲環境質量監測自動化。調整優化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編制清單,設區市站點統一納入國家監測網絡管理。2023年6月底前,杭州市、寧波市完成站點布設、調整;2023年底前,其他設區市完成站點布設、調整。統籌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和運維,杭州市、寧波市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設區市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1月1日起,設區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進行聲環境質量評價。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6.提升基層噪聲監管隊伍和能力建設。建立多層次專家庫,加大培訓力度,加強監測人員資格管理。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噪聲監測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的使用。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范相關機構市場經營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九)構建社會共治的噪聲治理新格局
27.持續推進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噪聲問題專項治理。及時總結前期噪聲污染問題專項治理經驗,建立健全問題發現、整改、銷號的閉環監管制度。加強對噪聲污染問題的分類分析,健全噪聲污染防范和干預機制,著力破解典型問題,以點帶面逐步解決噪聲污染侵害群眾利益等突出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28.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深化發展“浦江經驗”,不斷創新噪聲投訴糾紛解決方式。實施噪聲擾民投訴分級、分類處理,及時跟蹤信訪處置情況,定期回訪,進行噪聲信訪滿意度調查。對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由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及時妥善處理;涉及行政違法的,按照“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要求,由監管部門將違法線索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賦權鄉鎮(街道)依法處理;涉及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29.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嚴防噪聲污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省教育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0.實施全民行動。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法》,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把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習慣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鼓勵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面向公眾開放,開展公益講堂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普及活動,號召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眾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充分發揮輿論監督,鼓勵聘請特約監督員、設置基層 “吹哨人”,打通噪聲污染治理“最后一公里”。(省文明辦、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三、保障措施
31.強化組織領導,厘清部門職責。建立以省領導為組長的省級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專班,形成多部門協同共治的聯動機制,各設區市參照成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專班。根據《噪聲法》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等,并對社會公開。已依法明確職責分工的,繼續執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32.加強經費預算,分級分口保障。根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預算管理等相關要求,統籌相關資金,支持噪聲污染防治行動,做好噪聲污染監測管理能力建設等重點項目保障。(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負責)
33.加強部門銜接,提高執法效能。嚴格噪聲執法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34.明確目標任務,嚴格考核問責。結合當地實際,各地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措施要求,落實分工責任,定期調度和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和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美麗浙江等考核評價內容。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者表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