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噪聲如何治理?
作者:奧斯恩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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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噪聲如何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